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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AI制圖版權第一案一審判侵權

2023-12-28 09:02:18     來源: 中國貿易報

北京互聯網法院日前對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也被業(yè)界稱為我國首例“通過AI制圖”著作權案件。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記者查閱該案的民事判決書了解到,案件中的原告李先生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涉案圖片,今年2月26日將該圖片配文“春風送來了溫柔”,發(fā)布在社交平臺上。后李先生發(fā)現,被告劉女士的百家號賬號在3月2日發(fā)布了名為《三月的愛情,在桃花里》一文,該文配圖使用了他的涉案圖片。李先生表示,出于版權保護的目的,用戶從該社交平臺上下載圖片,上面都會帶有相應的署名水印等信息,但劉女士將這張圖片用作自己的詩文配圖時,圖上卻沒有署名水印,顯然是通過手機截屏、或是去水印軟件等非規(guī)范方式獲得的。

對此,李先生認為,他使用AI繪畫軟件制作圖片,與大家用紙筆等工具作畫一樣,都應當屬于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成果,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劉女士無權使用該圖片。然而,被告劉女士認為,其所發(fā)布主要文章內容為原創(chuàng)詩文而非涉案圖片,沒有商業(yè)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涉案圖片是其通過網絡檢索獲取的,具體來源已無法提供,使用時也不確定李先生是否對涉案圖片享有權利。

判決書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該案主要涉及三大爭議點:一是“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三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朱閣表示,該作品經過了提示詞的設計和原告后期的修正調整,這個過程也反映了一種個性化表達。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于作品,并且它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涉案圖片并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具備“獨創(chuàng)性”要件。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官解釋,這就意味著,目前,人工智能模型本身無法成為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原告所使用AI繪畫軟件設計者不主張對輸出內容的權利。同時,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并發(fā)布在自己的賬號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去除水印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yè)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今年8月施行后,知識產權侵權與保護是備受關注的領域之一。目前,相關知識產權侵權大致可分為大模型語料庫內容侵權和生成作品被侵權兩個層次,本案屬于后者。對此,有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純粹的AI作品可能不具備著作權基礎,但人為因素參與AI作品的修飾是具有產生新的著作權的可能的。其關鍵就在于人為因素對AI作品的修飾是否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

關于本案,也有知識產權領域律師認為,新技術引發(fā)的新的法律問題十分考驗司法體系的認知水平和價值取向。本案的審理嚴格遵循現有《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也參照了AI生成內容的規(guī)則,比如人與AI的關系等,特別是從本案的特點出發(fā),根據現階段的司法認知提出了法官的意見,對法律實務界具有現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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